“国家标准是不超过0.08mg/m3,而当时房屋客厅和卧室的甲醛浓度达到了0.20mg/m3,远超国家标准。况且当时我媳妇正备孕,这样的‘甲醛房’我们怎么敢住呢!”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王先生回忆起来上海工作时租到“甲醛房”及退租的经历,仍历历在目。
因出租人拒绝退租,王先生无奈起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向王先生退还租金和保证金。“刚从外地来上海工作,就碰到了这件糟心事,是公正司法让我感受到了这座城市的温度,给予了我前行的力量。”王先生说。
王先生记忆犹新,那是2023年7月14日晚,他来到一套位于宝山区的出租房,当时房屋窗户开着,通着风,没有明显问题。于是,他与出租人郭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下了这套房,约定租期1年,月租金3400元,保证金3400元;租赁期间,出租人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然而,第二天晚上,他和妻子再次来到这套房子里时,窗户关上了,待在房间里一会儿就令人“非常不舒服”,他怀疑可能是甲醛所致。
于是他给出租人郭女士发去信息:“甲醛什么的没问题吧?”郭女士回复称,这个问题不大,住进来时开窗通风,再买几盆绿萝放在房屋里净化空气。
“我媳妇正备孕,刚装修的房子不适合我们,我们也不敢住。”王先生将退租的想法告诉了郭女士,但郭女士不同意退租。她的理由是,在王先生看房时,她已经说过房屋新装修,双方签订合同时也备注了新装修。如果退租,不返还已付房屋租金和保证金。
于是,王先生自行向有中国计量认证资质的机构申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房屋客厅及卧室甲醛浓度约为0.20mg/m3,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当年7月21日,王先生向郭女士发送房屋甲醛检测报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还租金3400元、押金3400元及支付甲醛检测费600元。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起诉至宝山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解除,要求郭女士返还租金和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3400元。
“法官,我妻子当时正备孕,这房子甲醛严重超标,我们都没有搬进去住,也不敢住。”开庭时,原告王先生提供了检测报告。
这时,被告郭女士也不慌不忙地拿出另一份检测报告反驳道,她找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显示该房屋的甲醛含量不到0.06mg/m3,完全合格。另外,郭女士说,王先生签订合同时,她已告知其房屋新装修,自己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原来,郭女士于2023年12月初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该房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甲醛等含量均低于限值标准。
庭审中,本案承办人、宝山区法院法官杨洁认真询问双方检测细节,后经核查检测机构资质、检测程序以及检测标准,发现两份检测报告均由有中国计量认证资质的机构出具,采样方法亦符合国家标准,但郭女士检测报告的时间距双方争议发生时已有5个月。此外,2023年11月,郭女士已将该房屋另行出租给案外人,审理时房屋的空气质量现状已发生较大变化,法院已无重新检测可能及必要。
法院审理得知,郭女士2023年6月初向房屋产权人承租了毛坯房,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购买家具,2023年7月中旬向王先生交付全新装修的房屋。
对于王先生要求对房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郭女士未回应一事,她表示:“他签订合同时已经看过房且知道房屋是新装修的,我没有义务进行检测。”
事实逐渐清晰,杨洁引导双方聚焦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出租人有适租义务,即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晓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亦可随时解除合同。
2024年2月,宝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郭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王先生租金、保证金。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记者近日前往案涉出租屋看到,屋内已入住他人,门口靠墙处有一个放着多双鞋子的鞋架。
一旁的杨洁感慨地说,审理甲醛超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像是在法律条文与生活细节间“走钢丝”,从立案到宣判期间,每一次证据交换、开庭审理都在平衡“看得见的合同条款”与“看不见的居住安全”,判决的最终形成,既是对事实的认定,更是对法律精神的诠释。
记者注意到,最终落在判决书上的,既没有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也没有堆砌法条,而是用最直白的文字写道:“作为出租方,应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
本案判决后,被告郭女士曾向杨洁提出她的疑惑:“法官,如果都按照你这样判,那我们做二房东的还怎么赚钱?”
杨洁的回复是:“你应该庆幸原告一家未实际入住,未给原告一家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实际损害。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的小孩长期居住在这样的房子里,你还会这样想吗?”
后来,杨洁在另一起租赁纠纷中再次遇见被告郭女士,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很配合法院工作,甚至在沟通调解方案时直接对杨洁说:“法官,我们信任你,你直接给个调解方案。”
“那一刻,我仿佛看见冰冷的法条,因那份朴素的理解而产生温Kaiyun全站网页暖的共振。”杨洁说。
如今,王先生的孩子已一岁多。“家人的健康是最重要的,公正司法守护人民群众健康。”他感叹道。
回望这起案件,在撰写事实认定部分,我认真核实证据和详细询问租赁合同签订前后的各种细节,抽丝剥茧般还原租赁时间线日,被告自房屋产权人处承租毛坯状态的房屋;2023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交付全新装修的房屋;2023年7月20日,原告单方委托检测并以甲醛超标为由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2023年11月25日被告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2023年12月3日,被告单方委托检测房屋空气质量。
在两份检测报告检测资质及程序等均合法的前提下,检测报告的检测时间成为两份证据证明效力的关键。我查询专业文献书籍,几度翻阅检测规范,并向空气质量检测专业人员请教,确认“新装修房屋甲醛释放高峰期通常为3个月到6个月,且夏季高温环境会显著加速甲醛释放”,最终认定被告提供的检测报告仅能证明检测当时房屋内的空气质量情况,无法反映2023年7月系争房屋的甲醛情况。至此,我仅是推翻了被告检测报告的结论,但系争房屋在争议时段是否甲醛超标并不能直接认定。于是,我重新查看卷宗,不遗漏任何蛛丝马迹,最终结合被告装修完毕时间仅半月等其他旁证,坚定甲醛超标的内心确认,从而撰写下“原告结合房屋的装修时间及检测结果,认为系争房屋甲醛超标,符合常理”的判决结论。
此外,通过逐字核对双方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我将发生在2023年7月17日至21日,散落于微信与短信里的碎片化对话,原封不动地嵌入判决书的事实部分。这些看似零碎的文字,清晰地复刻出一条心路:原告从初期的忧虑,到寻求沟通解决却屡遭闭门羹的无助,直至无奈诉至法院。而另一端,却是被告知晓全新装修的房屋可能会有甲醛超标隐患,依然拒绝沟通的强势无理。
撰写裁判核心的“本院认为”部分,我经历了反复的自我审视。第一遍侧重法律逻辑,我突然意识到,法律条文的力量从来不在晦涩,而在能回答普通人的困惑。这份文书要解释的也是最朴素的问题:面对甲醛超标的房屋,房客能不能提前退租。于是我重新书写,最终落在判决书上的,是用最直白的文字写下“作为出租方,被告应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
当天,敲完判决书最后一句时已是晚上八点。窗外车流不息,灯光如织。我忽然想起来沪打拼的原告一家,此刻或许正奔波归家,抑或同我一般仍在灯下劳碌。而这间弥漫着甲醛的房屋,曾寄托了他们对未来三口之家安稳生活的期待。这份判决书能做的,是帮他们拾起那份被打碎的期待,用公正之手,一片片拼回他们对这个城市的信任。
该案的审理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面对租赁纠纷中甲醛检测标准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等难题,人民法院将民法典中“租赁物适用性”条款与环境安全标准相结合,创造性地构建了“健康权优先”的裁判逻辑。例如在证据采信上,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检测报告,法院通过审查机构资质、检测程序等要素科学认定效力,既避免了机械司法导致的维权困境,又坚守了证据裁判原则,展现了司法对专业领域知识的尊重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
该案的审理直击民生领域的维权难点,守护了公平正义。租客在租赁关系中往往处于信息和议价能力的弱势地位,甲醛超标不仅侵害其健康权,更可能因出租方的推诿导致维权无门。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既让违法者付出代价,又为弱势方提供了权利救济通道,矫正失衡的利益格局。
该案的判决,为社会行为划定了清晰边界。一是出租方必须履行安全居住保障义务,将健康权置于逐利之上;二是公民应增强权利意识,对侵害自身健康的行为及时说“不”;三是市场主体须恪守诚信原则,任何侥幸心理都为法律所否定。该案价值还在于引导租赁市场从“契约自由”向“责任先行”转型,促进形成“生命至上、诚信为本”的社会共识。
甲醛超标房屋租赁案件的处理,是司法功能从“纠纷解决”向“规则建构”升级的鲜活样本,生动诠释了新时代司法的三重属性:以专业智慧破解民生难题、以公正裁判守护权利救济、以价值引领塑造社会风尚,从而让法治精神真正融入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把设备阳台改装成卧室出租,没想到女租客因此意外坠楼。出租房屋的二房东、房屋业主、小区物业以及租房中介集体被告上法院,到底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程海、程洲兄弟从云南来杭州打工。2020年10月,兄弟俩在滨江某小区租下了相邻的两个房间。这原是一套两室两厅一厨一卫的房子,二房东孙叶把设备阳台和客厅的部分空间也改建成了卧室,隔断后分别出租。其中,由设备阳台改造的房间被租给了程海夫妻居住。
“房间只有8平方米,放了一张不可移动的床,床面距离窗户只有42厘米,没有任何护栏等防护措施。”承办法官介绍。因为租金相对来说比较便宜,程海夫妻在这个房间住了两年多。2023年3月,妻子李凤因探出身体往窗外晾晒衣物,不小心从10楼摔了下去,被紧急送往医院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李凤和程海共育有3个孩子,均未成年。其中一个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还有一个患有先天性脊髓栓系综合征,家里还有4个老人需要赡养。意外发生后,程海一家把二房东孙叶、业主吴珊、物业公司以及中介一起告上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10余万元。
程海一方认为,孙叶将“非居住空间”改建为卧室,且在未提供任何安全保障的情形下出租给租客使用,应对李凤的死亡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中介明知房屋是违法分隔搭建,还居间介绍给租客,也有明显过错。此外,业主把房屋出租后负有管理的义务,物业公司对二房东违法装修也有监督职责,都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程海一方的主张,二房东孙叶并不认可。他辩称,当时的租房合同是自己跟程洲签的,自己与程海之间并没有租赁关系,应该由程洲和业主承担责任。而业主吴珊是从父亲吴强手中继承获得房屋产权,她表示,父亲生前将房屋出租时,合同里虽然约定了孙叶有权装修,但并未授权改变房屋布局,自己对房子被分隔出租也不知情。另外物业公司也觉得冤,“孙叶的改建我们是不知情的”。
滨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租赁合同是程洲与孙叶独自签订,但鉴于程海夫妻是程洲的兄嫂,且从合同履行过程中看,程海和程洲均向孙叶支付租金,可认定房屋是两家人共同租赁的。孙叶的改建行为增加了李凤的坠楼风险,应当对李凤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涉案房屋出租后内部被违规改建,外墙也被违规加装了晾衣架,但业主作为房屋所有人并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物业也未在日常巡查中通知其整改,未尽到管理、监督职责,应当分别对李凤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中介在介绍房屋时,已带程海等人现场看过房屋,并未隐瞒房屋情况,因此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
考虑到李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站在床上探出身体晾晒衣物时应当可以预见到该行为是具备危险性的动作,但其不仅未使用出租人配置的晾衣撑杆,反而站在靠窗的床上探出身体晾晒衣物,最终导致其坠楼身亡的后果发生,故其也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官调解,程海一家与吴珊和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吴珊赔偿程海一家20余万元,物业公司赔偿10余万元。程海一家撤回了对吴珊和物业公司的诉讼。最终,法院结合案情并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由被告孙叶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84万余元。
房屋出租人在对不动产进行改造分租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改变房屋整体规划用途,不得有影响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等涉及建筑物安全的行为,并对租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现实中,有很多业主把房屋出租给他人后,的确会存在被对方二次转租的情况。但房子在出租后,业主对所有房屋依然负有管理义务。即便自己不是直接出租人,租客发生意外时,业主也不能以简单一句“不知情”而免除责任。对物业来说,不论是业主还是租客,在其管理区域内出现违反有关治安、环保、装饰装修等法律法规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据法治日报
房屋租赁关乎民生安居。房东求稳定收益,租客求安心居所,本可达成双赢。然而,若一方克扣押金、强行解约,另一方拖欠租金、破坏房屋,信任崩塌后往往两败俱伤。法治社会的构建,需从一纸合同的严谨履行开始——条款是否明晰?责任是否对等?
租客与房东亦需换位思考,以契约精神守护公平,以理性沟通化解矛盾。愿每一扇亮灯的租赁窗前,少一些争执,多一份安心。 刘伟
公开简历显示,高建军出生于1967年10月,曾任平顶山市委常委、汝州市委书记,开封市市长等职,2020年任开封市委书记,今年8月卸任。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9月7日,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帕瓦”,688184.SH)公告称,近日获悉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公司实控人之一、董事张宝作出逮捕决定。
“最快女护士”哭求调休跑马拉松,网友涌入361°直播间刷屏(极目新闻)
刘某某是典型的茶饮爱好者:年轻的时候开始喝茶,到如今已经有68岁了,依然每天都要喝点茶。近段时间,刘某某总感觉喉咙里有东西卡着,吐不出来也咽不下去,本来以为是咽炎,可买了药服用却不见好转。
央视新闻消息,9月7日,辽宁省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通报:8月31日,沈阳师范大学校医院陆续接诊了一批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学生,辽宁省、沈阳市相关部门及学校随即开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组建医疗队进驻学校开展巡诊服务,对患者进行分类救治。
郑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樊永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郑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原项目部执行经理李少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纪委纪律审查和郑州市金水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通告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对以太原市政府工作部
Copyright © 2024 开云全屋实木定制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20024463号 网站地图